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85号之一
原告:大量科技(涟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341517980C,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开发区盐河路东侧、兴达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泰科天润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R1EUW59,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和南路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彤,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量科技(涟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泰科天润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量科技(涟水)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量科技(涟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6元,减半收取计1928元,保全费1445元,由原告大量科技(涟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