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泰科天润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浏阳泰科天润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财保6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浏阳泰科天润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和南路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嘉,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亚蕊,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侯宗举,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被申请人:***,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
浏阳泰科天润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与侯宗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京0114财保682号民事裁定,冻结侯宗举的银行存款112 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由于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信息有误,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浏阳泰科天润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侯宗举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行账户内银行存款112 5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侯宗举名下的位于邢台市桥西区爱民路与银泉路大街交叉口西南角美的国宾府6-2-802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