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928号
申请人:浏阳泰科天润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和南路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朗亚蕊,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嘉,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申请人浏阳泰科天润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临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125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浏阳泰科天润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112500元,该《担保书》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浏阳泰科天润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临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125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