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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213民初1715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鲁班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鲁班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