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213民初1715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鲁班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鲁班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