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民终26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方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方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方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洲公司)、广东方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方洲佛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32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方洲公司、方洲佛山分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104.88元予***;二、方洲公司、方洲佛山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888.88元予***;三、驳回方洲公司、方洲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方洲公司、方洲佛山分公司已预交),由方洲公司、方洲佛山分公司承担。
上诉人***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方洲佛山分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104.88元;2.方洲佛山分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系属方洲佛山分公司行政部门,对方洲佛山分公司的人事、行政管理有一定权限,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并未有方洲佛山分公司的人事管理权限。一、***与方洲佛山分公司存在劳动法律关系。首先,***本人在入职前及入职后,方洲佛山分公司从未提及***所属岗位为人事岗位或涉及人事工作职责,***所应聘职位为行政专员,在方洲佛山分公司任职亦为行政专员;方洲佛山分公司没有与***约定行政专员的具体工作范围,强加冠以***人事岗位职称,同时没有相关规章制度订立行政专员一职的岗位职责,方洲佛山分公司亦没有对***担任人事工作进行有效举证。二、一审庭审中,*****的是在上一家公司(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的后期有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而并非在方洲佛山分公司任职后期负责。故***由此至终并没有方洲佛山分公司的人事管理权限,只负责公司的行政工作,方洲佛山分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主动负责。
针对***的上诉,方洲公司、方洲佛山分公司共同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一、***在入职时已签订了《员工入职表》,并经***和方洲佛山分公司负责人签名确认。方洲佛山分公司虽未与***签订以劳动合同命名的书面文本,但双方以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义务为目的签字确认的《员工入职表》,明确载明了***的基本情况、应聘职位、入职时间、试用期、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这些内容具有明显的劳动合同内容的属性。因此,双方签订的《员工入职表》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可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所以,***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二、***在方洲佛山分公司任职期间所在的行政人事部是行政人事融为一体的部门,该部门只有***一人。***的工作位置就在《行政人事部工作职责公示牌》的对面,该公示牌第七条明确规定行政人事部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及人事相关管理手续工作,***在方洲佛山分公司工作的十个多月时间里,只要上班都会清楚看到该公示牌的规定内容,方洲佛山分公司不仅对***负责的人事相关工作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赋予了***在人事、行政管理的权限,这也是方洲佛山分公司招聘***的需要和原因,***是清楚知晓的,***的**与事实不符。三、方洲佛山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仅能充分证明***清楚知晓其负责行政人事工作的职责和权限,而且能证明***在实际工作中也履行了人事管理的相关职责和权限,例如:***在钉钉办公平台上负责公司员工工资的考核,员工福利,社保,团体险等福利待遇的管理工作。四、***是一名具有丰富的人事行政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曾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即***非常熟悉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单方认为签订《员工入职表》并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其对方洲佛山分公司的人事、行政管理有一定权限的前提下,一直不敦促方洲佛山分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目的就是在离开方洲佛山分公司时,以方洲佛山分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索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综上所述,***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其与**的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行政人事部有主管领导,并非只有***一人;方洲公司、方洲佛山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付款申请八份,拟证明***在方洲佛山分公司任职期间的工作包括负责公司员工工资、福利、继续教训培训、社保、团体险等人事管理工作。本院对上述证据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将在下文进行综合评定。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方洲公司、方洲佛山分公司是否应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对此,本院综合分析认定如下。
结合本案证据及各方**,***在方洲佛山分公司工作期间所属部门为行政部门,其主管领导为总经理助理,除主管领导外,行政部门只有***一人,***具体经手员工工资、社保、福利等人事工作,对方洲佛山分公司的人事、行政管理有一定权限。且***当庭**,其入职方洲佛山分公司前,曾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人事行政工作,具体包括招聘、签订劳动合同等。因此,***理当知道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且应当就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进行管理和督促,其自身应当主动与方洲佛山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提醒方洲佛山分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没有尽到该职责。一审考虑到***的任职岗位及其工作职责的应有内容,认定其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由上自身存在较大过错,方洲公司、方洲佛山分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方洲佛山分公司主张***填写的员工入职表可视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审查,该员工入职表缺乏劳动期限、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应视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方洲佛山分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充分汲取本案经验教训,加强劳动制度建设和人事管理,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