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好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江西亚示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南昌好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103民初682号

原告:江西亚示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工业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MA35K32H6U。

法定代表人:吴利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颖,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1871500。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珍,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2011181751。

被告:南昌好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大道恒大综合楼515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081463727X。

法定代表人:廖良敏。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7日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正国,江西事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0181130。

原告江西亚示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好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亚示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珍、被告***、被告南昌好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及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正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亚示新能源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南昌好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供应景观路灯,双方就其产品供应签订了《江西亚示新能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南昌好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供应总价款260094元的景观路灯(优惠后实际货款为260000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被告南昌好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9日,与原告确认仍欠付货款5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被告***欠付原告上述5万元工程款,于2018年1月29日前还清,逾期支付按月5%利息计算逾期利息,被告***对被告南昌好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50000元的工程款亦承担还款清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并于2019年10月24日向其分别发送《律师函》,两被告仍不予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南昌好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1月2日的逾期利息为6025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江西亚示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江西亚示新能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证明2017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南昌好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供应景观路灯,双方就其产品供应签订了《江西亚示新能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货款总价格260094元,实际优惠价格为260000元;

证据二、《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确认,就被告南昌好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欠付原告50000元的工程款,被告***为其债务进行还款,承担还款清偿责任;

证据三、《律师函》,证明原告就其债权向两被告主张过权利,要求其进行还款。

被告南昌好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在欠条上写明的欠原告的50000元工程款是作为原告产品质量换货的押金及违约金,应在货款中扣除;二、关于欠条,由于对方未在约定时间交货,市政工地又急等着灯具安装,因此,***才写了欠条给原告。5万元货款是作为产品质量换货的押金及违约赔偿金,欠条上写明的利息50%约定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且欠条上写明的利息没有经过被告南昌好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同意,也没有盖章确认,是无效的。欠条上写明“于2018.1.29还款”,逾期日期也应该从2018年1月30日开始计算。综上所述,被告***在欠条上写明的欠原告的50000元工程款是作为原告产品质量换货的押金及违约赔偿金,由于原告的违约行为造成我方损失已超过5万元,且原告违法向我方提供未经3C认证的照明灯具,故5万元货款应在总货款中予以扣除,被告保留向原告追究损失赔偿的权利。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昌好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2018年4月27日路灯及配套设施的照片,证明路灯及配套设施在2018年4月就已生锈、变色;

证据二、2020年路灯及配套设施、灯杆的照片,证明路灯及配套设施、灯杆生锈、变色的情况;

证据三、协议书,证明路灯工程款合计487820.60元+438197.96元=926018.56元;

证据四、宜黄县财政性项目资金审批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宜黄县于2019年1月24日同意支付509000元工程款,欠417018.56元至今都未支付给被告;

证据五、银行流水一份,证明2018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万元。原告要求付完15万元并且写好欠条才让我下货。

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8日,原告江西亚示新能源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南昌好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需方)签订《江西亚示新能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一份,约定:1、供方向需方销售单头9米景观路灯,价格为260094元,优惠后实际货款260000元。2、合同签订后需方预付60000元作为定金,货到工地付清195000元后方可卸车,货到工地后10日内付清5000元。被告***作为《购销合同》需方代表签字并在庭审中自认在工地现场代表需方收货。2018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付款195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原告将货物交付被告。欠条载明:现还欠利明灯饰伍万元工程款,于2018年1月29日还款,灯柱和灯源按合同要求执行,如有问题乙方负全责,逾期按月50%计算。此后,被告未依约支付该50000元货款,引发本案诉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购销合同已向被告完成供货,被告理应支付货款。被告辩称原告未向其提交货物的3C认证标识。但双方合同中对货品必须附随该标识并无约定,被告在收货亦未提出。且自被告收货至今已两年多,现被告要求原告提供上述标识已超过合理期限。对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又以合同约定的2年及5年质保期为由抗辩付款义务。对此,是否将特定金额的货款作为质保金暂押在买方处亦应根据双方合同确认。现《购销合同》在明确有质保期的同时,并未将买方的付款时间与质保期挂钩,相反,直接约定了货到时支付尾款,故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与双方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买方付清全部货款,并不影响其根据商品质量在质保期内向卖方主张权利。关于《欠条》所载付款义务的承担主体,应认为,被告***本人与原告间并无个人债权债务关系,其出具《欠条》系依据其作为本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南昌好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代表的履行行为。***在《欠条》上亦未作出其个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故依据《购销合同》及《欠条》支付尾款的义务仍应由被告南昌好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南昌好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未依约付款,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理合法。但依据《欠条》可知,原告已给予被告至2018年1月29日止的宽限期,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2018年1月30日起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好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亚示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西亚示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南昌好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迁

人民陪审员  万立华

人民陪审员  彭 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章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