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福克曼交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市西龙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福克曼交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5民初420号
原告:南昌市西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工业园子勒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南昌市八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福克曼交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磊。
原告南昌市西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福克曼交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南昌市西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西龙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西龙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1元,减半收取计2295.5元,由原告南昌市西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倩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凯丽
书 记 员  杨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