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民初19号
原告:南昌钢泰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万国辉,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香连,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该公司股东。
被告:江西福克曼交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磊。
原告南昌钢泰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福克曼交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南昌钢泰钢铁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昌钢泰钢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谢羽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