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执保250号
申请人:江西福克曼交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MA36YLPE4T。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雯,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麦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MB2FBXC。
法定代表人:刘瑾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丹,女,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住海南省三亚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麦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尧化门支行4301××××7088账户金额40000元,被申请人张丹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上海交通路支行6217××××5065账户金额808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麦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张丹名下存款80835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上官晨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雪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