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2民初17700号
原告:北京北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南路8号楼1幢1层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英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民新村七、八社。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北元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元公司)诉被告重庆英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英腾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英腾公司偿还欠款13567.23元;2、判令英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北元公司与英腾公司自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8月25日签订多份产品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牌、型号、单位、数量、价格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北元公司均按照约定向英腾公司交付了货物。合同总价款145794元,英腾公司已向北元公司支付132226.77元。截至到北元公司提起诉讼之日,英腾公司尚有13567.23元货款未支付。供货结束后,北元公司多次要求英腾公司支付拖欠货款,但英腾公司始终拒绝支付。故北元公司诉至法院。
英腾公司未答辩,亦未参加庭审。
经审理查明,北元公司与英腾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双方自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8月25日期间签订多份《北京北元电器有限公司供销合同》(以下简称《供销合同》),约定北元公司(供方)为英腾公司(需方)提供电器开关,并约定了标的物、合同总价、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北元公司依约向英腾公司供应货物。
关于欠款金额,北元公司称2017年7月7日的《供销合同》所涉合同款24288元,英腾公司已付款14581.27元,欠款为9706.73元;2017年8月14日《供销合同》所涉合同款1516.5元,欠款为1516.5元;2017年8月25日《供销合同》所涉合同款2344元,欠款为2344元;以上欠款总额13567.23元。
上述事实,有《供销合同》、《对账单》、销售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英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北元公司与英腾公司之间签订的《供销合同》,系双方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英腾公司理应恪守履行。现英腾公司至今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北元公司要求英腾公司给付剩余货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英腾电器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北元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3567.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重庆英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重庆英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