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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大街支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冀0302执6745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某有限公司建设大街支行,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xxxxxxxxxxxx。 负责人:韩某,行长。 被执行人:贾某,男,199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申请人秦皇岛某有限公司建设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贾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秦仲裁字第07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贾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贾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2647.02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