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245号
原告河南七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格拉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YM1X7R。
法定代表人赵国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祥丽,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宋晓鹏,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凤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州市)安姚路西段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4FP5K3G。
法定代表人李静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晓庆,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七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凤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豫0191财保2324号财产保全裁定并已执行了该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已履行全部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凤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穆婧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