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君正众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虎桥17号院(北院)6号楼501房间。
法定代表人吕婷婷,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威米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院6号楼3层303。
法定代表人陈永湧。
北京君正众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威米信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威米信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威米信科技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威米信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千六百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三千二百元。
四、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威米信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 高 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艾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