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民申105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威米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院6号楼3层303。
法定代表人:陈永湧,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君正众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虎桥南路17号院(北院)6号楼501房间。
法定代表人:吕婷婷,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威米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威米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君正众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君正众智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威米信公司申请再审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有关景区移动智能应用平台的研发或交付等方面的证据。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第三条载明的”十一前保证能正常运行”以及该合同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足以认定被告在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未履行主要义务”,现威米信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请求重新审理。
威米信公司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附件一、本合同履约主要研发人员名单;附件二、移动客户端软件设计界面截图及部分源代码。
本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君正众智公司作为甲方与威米信公司作为乙方于2013年9月25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君正众智公司委托威米信公司开发景区移动智能应用平台。该合同第一条约定: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景区管理部门通过游客身边日益普及的智能设备,向游客提供移动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导览介绍信息、景区实时状态以及安全管理帮助等。该合同第二条约定:景区移动智能应用平台分为移动终端、实时网络通信服务、实时语音服务、移动地理信息服务、App无线载入服务、后台管理系统六部分。该合同第三条约定:景区移动智能应用平台开发实施预计在1个月完成。其中,项目启动时间为合同签订后;实时网络通信服务、App下载服务、App无线载入平台、移动地理信息服务平台时间为0.5个月;后台管理系统、移动终端系统开发时间为0.6个月;测试以及整体项目实施完成及成果交付时间为1个月。该条还载明”注:十一前保证能正常运行”。
威米信公司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附件一为研发人员名单、附件二为移动客户端软件设计界面截图及部分源代码,均不具有能够证明威米信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证明作用。威米信公司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威米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辉
审 判 员 吴 斌
代理审判员 毛天鹏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