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北京东方信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902民初4043号 原告:北京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甘肃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xxxxxxxxxxxx。 负责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东方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甘肃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6元,由原告北京东方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