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902民初2975号
原告:燕经国,男。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公司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燕经国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经国、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燕经国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万元;2、向原告道歉;3、为原告重新办理同类型的号码;4、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未经提醒、督促等程序,将我使用的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号码“136XXXX****”做欠费销号处理。服务不到位,工作出现问题后推卸责任,争议没有解决就把号码办理给第三方,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无法律依据,赔礼道歉不属于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被告按照行业标准提供服务,原告应该足额支付费用;2017年7月13日,原告已经欠费50.27元,经过提醒,原告仍然没有足额缴纳话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条例,对超过30日不缴纳费用,服务机构有权暂停服务;超过60日有权终止服务。欠费提醒、销户提醒等通知符合相关要求;原告欠费90日,被告可以二次放号。综上,过错方在原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燕经国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存在服务合同。2017年7月13日,原告“136XXXX****”号码欠费50.27元。2017年9月,原告通过支付**台缴纳话费50元。2017年8月,被告对该号码做出预销号处理。原告提出异议,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果。
本院认为,服务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拖欠服务费用没有及时足额缴纳,2017年9月原告成功缴纳50元,尚不足以冲减欠费总额,被告将原号码配置他人使用,应当以合同违约条款进行评价。即使被告提醒的通知未能送达原告,服务存在瑕疵,也不构成精神损害,不适用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条款赔礼道歉;为原告重新办理同类型的号码,属于新的合同的要约邀请,不属于服务合同的裁判范畴,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原告燕经国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燕经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燕经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俞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