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通申信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知民初17号
原告:甘肃中通申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66号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经营场所甘肃省酒泉市新城广场东路5号。
负责人:欧阳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中通申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申信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酒泉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
中通申信公司诉称,2016年11月1日,中通申信公司与中国移动酒泉分公司签订肃州区智能交通管理指挥系统建设项目APP软件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中通申信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因中国移动酒泉分公司原因,致项目两次停工、延期,中国移动酒泉分公司提出新增开发要求但拒绝签订合同,且就已完成项目拖延最终验收,拒绝支付剩余尾款。中国移动酒泉分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起诉请求:1.判令中国移动酒泉分公司向中通申信公司支付合同剩余价款187200元;2.判令中国移动酒泉分公司向中通申信公司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因延期支付剩余价款的资金占用损失46559.5元(以187200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22年3月1日),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年为标准支付2022年3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国移动酒泉分公司承担。
中国移动酒泉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履行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产生的纠纷,并非计算机软件权属或侵权的争议,属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合同中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为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第一审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民事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以上规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确定我省酒泉市范围内100万元以下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玉门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虽中通申信公司与中国移动酒泉分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中选择了管辖法院为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但该选择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管辖法院不符,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具有管辖权的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茜
审?判?员???黄?薇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刘 清 华
书 记 员 吉 晓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