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

甘肃中通申信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知民初16号 原告:甘肃中通申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66号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经营场所甘肃省酒泉市新城广场东路5号。 负责人:欧阳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中通申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申信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酒泉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中通申信公司诉称,2017年12月13日,中通申信公司与中国移动酒泉公司签订中国移动甘肃公司酒泉分公司2017年公安消防支队综合办公平台项目供货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不变总价411000元,中通申信公司作为软件平台供货方提供软件定制开发及试运行服务。案涉项目于2017年6月5日开工,中通申信公司依约完成软件开发、试运行、培训各阶段工作且经建设单位酒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后,中国移动酒泉公司拖欠合同价款411000元未付。中国移动酒泉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起诉请求:1.判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立即向甘肃中通申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411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3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承担。 中国移动酒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履行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产生的纠纷,并非计算机软件权属的争议,故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管辖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涉案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为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第一审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民事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以上规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确定我省酒泉市范围内1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案件由玉门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通申信公司与中国移动酒泉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虽选择了管辖法院为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但该选择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管辖法院不符,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由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管辖。中国移动酒泉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具有管辖权的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薇 审?判?员???张?茜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马  进  进 书 记 员 吉  晓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