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627号
原告:***,女,生于1955年4月2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盼,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7日,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高建怀,男,生于1975年6月6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眉县,现住眉县,系被告**表哥,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金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83599776P
法定代表人:王朝霞。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0543964H
负责人:梁晓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阳,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陕西金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任水全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金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金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同列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包 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