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1247号
申请人:**,男,1977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执行人:邹平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九户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167199146E。
法定代表人郑述永。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21)鲁1681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平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庄田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