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3民初649号
原告:辽宁三洋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新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魏玉洪,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盛辛,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迪,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渤海东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李威,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辽宁三洋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辽宁三洋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三洋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三洋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2.03元,减半收取计2846.02元,由原告辽宁三洋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高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靳浩强
书记员刘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