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三洋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三洋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03民初75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营口市西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营口市西市区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三洋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新兴大街西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朱某某,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公园路68号甲14,甲15,甲16,甲17号。
法定负责人:邹德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莹,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学府路南66甲2号,甲3号,甲4号。
原告营口***诉被告辽宁三洋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高奇
人民陪审员  国娟
人民陪审员  李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刘子齐
书记员张恩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