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鼎盛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宁夏银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5民初319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鑫鼎盛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宁夏银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程某,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鑫鼎盛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宁夏银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鑫鼎盛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宁夏银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鑫鼎盛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宁夏银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深圳市鑫鼎盛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宁夏银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3418元,减半收取6709元,由深圳市鑫鼎盛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000元,减半收取7000元,由宁夏银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宫胜利
人民陪审员 黎 静
人民陪审员 王伏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敏
书记员 颜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