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炼化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8民初4382号 原告:***,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裕华区。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分公司,住所地***石炼路1号。 负责人:***。 ***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以上裁定为口头裁定,本庭不再另行制作法律文书,听清了吗 原告:好的,听清了。 ?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