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8民初4382号
原告:***,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裕华区。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分公司,住所地***石炼路1号。
负责人:***。
***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以上裁定为口头裁定,本庭不再另行制作法律文书,听清了吗
原告:好的,听清了。
?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