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8民初572号之二
申请人: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6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收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分公司,住所地***石炼路1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8)冀0108民初5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233111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该案已审理终结,被告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长江东路分理处银行账号为37×××70的账户存款1023311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