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

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辖终1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收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分公司,住所地***石炼路1号。 负责人:***。 上诉人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3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适用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地点位于***市藁城区。因此应将本案移送至***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位于***市藁城区,藁城区丘头镇由***循环化工园区托管,根据《关于***循环化工园区司法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2014]9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循环化工园区行政区域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受理”,因此,原审裁定***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