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炼化分公司、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3972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分公司,住所地***石炼路1号。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院士路66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开元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分公司、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本院认为案件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