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1民初1093号
原告:辛集市旧城镇***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辛集市旧城镇***民委员会。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分公司。
原告辛集市旧城镇***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辛集市旧城镇***民委员会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辛集市旧城镇***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辛集市旧城镇***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5.00元,由辛集市旧城镇***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