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

辛集市旧城镇某某民委员会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炼化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1民初1093号 原告:辛集市旧城镇***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辛集市旧城镇***民委员会。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分公司。 原告辛集市旧城镇***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辛集市旧城镇***民委员会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辛集市旧城镇***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辛集市旧城镇***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5.00元,由辛集市旧城镇***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