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721执保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7年02月06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性,1966年10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性,1963年01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宁夏大地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宁夏大地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2018)陕0721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定,己于2018年2日5日对被执行人宁夏大地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的债权(技术服务费)430万元人民币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2018)陕0721执保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晓红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庞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