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衡水金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金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金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商解决,原告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金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保全费1060元,由原告衡水金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