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茅箭执字第0032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673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9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