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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某某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知民初42号 原告:义***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5826157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出版大厦**楼19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50810796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义***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义***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义***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斯蓓 审 判 员  徐 雁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