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103执1678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联慧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新城银环路298号万豪城3栋21楼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博宇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西湖区徐西巷8号附2号及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A。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2685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3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博宇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715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