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4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申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共同社区共同工业区西5号内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91440605MA4UP8XL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可丽诗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汇鑫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MA32K20P3K。
法定代表人:***。
广东申澳建材有限公司诉***可丽诗宿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242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可丽诗宿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959********_60000内的银行存款398429.65元(实际冻结338672.08元)。现广东申澳建材有限公司以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申澳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可丽诗宿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959********_60000内的银行存款398429.6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