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德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千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15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韵路**高新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千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文化路******构代码:66530895-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四川德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千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中查明:该案与本院(2015)温江执字第1133号执行案件系同一被执行主体,为了便于统一执行,本院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四川德邦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意见后已将案件并案执行,今后统一使用(2015)温江执字第113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