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紫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同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川01民终11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紫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中路48号H2—3幢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幢4单元11层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同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武科西一路65#(优博中心D幢104号)、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51号1栋1层122号、1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四川紫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虹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兴建筑公司)、四川同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辉检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民初6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紫虹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驳回耀兴建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支持紫虹建筑公司全部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耀兴建筑公司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未能查明事实真相,应当依法予以撤销。首先,一审法院未查实影响混凝土抗压等级不达标的原因而错误判定系紫虹建筑公司供应之混凝土不合格。一审法院查明紫虹建筑公司与耀兴建筑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签订《成都新港米兰比亚迪4S店项目框架柱加固处理相关协议》,签订该协议的前提为2019年6月25日、7月1日成都新港米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米兰公司)委托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比亚迪4S店项目负一层柱、负二层柱、一层至五层柱进行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并出具相应报告,报告显示一层柱、二层柱部分混凝土强度推定值未达到设计等级C40,负一层柱、负二层柱多个构建抗压强度推定值未达到设计强度等级C45,经多次会议商讨后形成紫虹建筑公司与耀兴建筑公司签订的《成都新港米兰比亚迪4S店项目框架柱加固处理相关协议》。事实上,根据双方签订的《成都市(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SCZH-2018-12)的约定:……因施工工艺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耀兴建筑公司负责。浇捣后的混凝土,耀兴建筑公司应按照国家《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4-2002)加强养护工作,如养护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由耀兴建筑公司负责。……若紫虹建筑公司所供砼本身出现质量问题,紫虹建筑公司应负全责,并赔偿耀兴建筑公司损失;……试件在标准条件养护至28天,其抗压强度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进行评定,作为交货检验的依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紫虹建筑公司依约供应预拌混凝土,耀兴建筑公司应当在预拌混凝土运至施工现场后及时进行抽样制作试块,并提交其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抗压等级评定,耀兴建筑公司为求便利要求紫虹建筑公司提供试块进行检测,而却未告知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条件并一直要求紫虹建筑公司供应预拌混凝土直至工程主体完工。后,由业主单位发现框架柱回弹不合格,召集施工单位、供应商、监理单位进行商洽,最后确定由建科院进行检测。在此过程中,紫虹建筑公司已经向耀兴建筑公司提供了预拌混凝土配方比,并告知耀兴建筑公司施工工艺和养护条件须符合国家标准,但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川0105民初6664号案件中查明耀兴建筑公司将承接的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正因为自然人在施工中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而导致预拌混凝土浇捣过程出现工伤事故,且耀兴建筑公司一审中从未对紫虹建筑公司提出的关于影响混凝土抗压等级不达标的关键因素——养护条件进行举证或阐述。虽然建科院的检测报告载明C40、C45混凝土抗压等级不达标,但并未阐明不达标的原因,一审法院在未排除影响混凝土抗压等级的其他重要因素的情况下,依据没有阐述原因的检测报告便判断紫虹建筑公司供应之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是缺乏证据支撑,亦与事实不符。
同时,补充协议约定紫虹建筑公司与耀兴建筑公司共同承担对业主单位的赔偿责任,仅是分配比例不同而已,且耀兴建筑公司要求以欠付紫虹建筑公司的材料款予以抵扣的方式以承担赔偿金额。从该内容分析,若造成损害结果确为紫虹建筑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依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应当由紫虹建筑公司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但补充协议却是各自承担一部分,这与合同约定及日常做法相悖,且无逻辑可以循。一审法院之认定与事实不符,且无视紫虹建筑公司的合法权利。其次,一审法院错误认为加固协议与补充协议系双方经协商对原合同的变更。在原合同履行过程中,耀兴建筑公司从未告知紫虹建筑公司供应之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耀兴建筑公司举证的录音证据也可以看出,其未反馈是否合格的信息直至弹力检测时才告知不合格。双方针对框架柱之问题的协商基础系建立在耀兴建筑公司隐瞒检测报告并反馈不合格的情况下进行,并非紫虹建筑公司知晓报告内容的前提下自愿协商。另外,从在案证据来分析,并不能证明紫虹建筑公司签订加固协议与补充协议系其自知供应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存在不合格的情况而自愿作出补偿的意思表示,反而在案证据能够说明紫虹建筑公司签署协议时是经过与发包人、承包人(即耀兴建筑公司)多次确认协商后才签署,造成其签署协议并作出赔偿的意思表示是耀兴建筑公司在未提供第三人出具的试块检测报告情形下采用推定、建科院出具的钻芯取样检测报告所致,即紫虹建筑公司作出意思表示时,其根据的是被耀兴建筑公司刻意隐瞒真实情况后的状态作出,并非紫虹建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耀兴建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反馈试块检测报告,紫虹建筑公司断然不会签署加固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审法院在未审查协商的前提便将协商归纳为双方进行自主协商达成协议,变更原合同之约定的论断完全无视了紫虹建筑公司的合法权利。
第二,一审法院在审理中遗漏必要的诉讼参与人,并未将监理单位列为第三人,未查明施工过程中影响混凝土抗压等级不达标的其他原因,程序违法。监理单位作为施工过程的监督者,对混凝土是否合格有知情的义务,紫虹建筑公司向耀兴建筑公司发出《解除通知》也系从监理单位处得知存在合格的检测报告,但监理单位表示前后有两份,一份合格,另一份不知为何原因不合格。一审法院仅凭城市公园管理局对第三人作出的处罚而判令第三人作出的报告不再能证明紫虹建筑公司供应之混凝土合格,但又不能在排除其他原因的基础上论证紫虹建筑公司供应之混凝土不合格,更是在这些情况下不将监理单位列为第三人以查明事实真相,系程序违法,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或改判。
第三、紫虹建筑公司由多种渠道得知,包含了同辉检测公司作出的检查报告,紫虹建筑公司有理由相信耀兴建筑公司早就对检查合格的事实知情,却在知情的情况下告知紫虹建筑公司检查报告结果为不合格,存在欺诈行为,使得紫虹建筑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成都新港米兰比亚迪4S店项目框架柱加固处理相关协议》以及《加固处理补充协议》等一系列合同。并且紫虹建筑公司对于案涉工程项目的混凝土供货量约为400万元,其中主体工程约为345万,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案涉工程负一层柱、负二层柱C45强度以及一层柱、二层柱C40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缺陷系紫虹建筑公司所供混凝土的原因导致,紫虹建筑公司供应完该工程的混凝土后不仅没有赚取到微薄的利润,反而将成本赔光。
耀兴建筑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一、本案争议的是《加固处理补充协议》效力问题即紫虹建筑公司主张撤销该协议而非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因加固处理相关协议及补充协议已确认案涉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且对相关费用及损失双方进行了明确的分摊约定。其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系何种因素造成并不影响本案一审法院对加固处理补充协议的效力认定。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后紫虹建筑公司向耀兴建筑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质量承诺函》,多次参与召开五方主体就框架柱上混凝土质量问题加固的联席会议,并共同确认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且在一审的录音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业主米兰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均证明了质量不合格的原因主要系紫虹建筑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原料配合比不够,以次充好。然而,紫虹建筑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系耀兴建筑公司因素造成。
二、耀兴建筑公司将承接的该项目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施工班组劳务施工并不能证明班组在施工中没有按规范进行预拌混凝土浇捣,且紫虹建筑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系耀兴建筑公司未按规范浇捣或耀兴建筑公司其他因素造成。
三、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判定标准为项目现场随机抽样制作试件送检。因紫虹建筑公司前期供货中经回弹检测发现混凝土质量不达标并向耀兴建筑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和《质量承诺函》,其两函件明确载明:紫虹建筑公司对混凝土质量问题负责到底,在主体验收前七天对混凝土进行钻芯取样检测。由此得知,混凝土质量标准由随机抽样制作试件送检变更为钻芯取样检测。且紫虹建筑公司参与的五方主体的联席会议上也再次确认了钻芯取样检测作为评定混凝土质量的标准。
四、紫虹建筑公司对同辉检测公司的检测结果是明确知晓的,耀兴建筑公司并未隐瞒其检测结果。因紫虹建筑公司明确知晓送往同辉检测公司的试块为其单独制作的试块而非项目现场随机抽样制作的试块(有紫虹建筑公司员工***提供的微信记录和法院的电话录音证据),且紫虹建筑公司也知道试块检测机构为同辉检测公司。即紫虹建筑公司知道用其单独制作的试块送检应当是合格的,若试块检测不合格则业主或耀兴建筑公司会反馈给紫虹建筑公司,因未反馈则试块检测应当是合格的。
五、加固处理相关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双方长期多次协商并同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最终达成一致对相关费用和损失进行分担的结果,且在该协议签订后,紫虹建筑公司用100余万元的以货款抵损失费用和伍万元的转款履行了该加固处理补充协议,也足以证明该加固处理相关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本案中,紫虹建筑公司以不知晓同辉检测公司2019年1月至3月混凝土质量检测结果为由,主张产生错误认识,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加固处理补充协议》。即使不考虑紫虹建筑公司是否存在应当知晓的情形,其于2021年2月3日向耀兴建筑公司发出的《解除补充协议通知书》中已明确记载“现我司查明,预拌混凝土的检测为合格”,即使自该日起计算,紫虹建筑公司提出撤销协议的反诉请求系在2021年8月19日,也已超出三个月的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且紫虹建筑公司无证据证明同辉检测公司的检测结果是在2022年2月3日才知晓。
同辉检测公司辩称,关于紫虹建筑公司称耀兴建筑公司提前知晓检测报告结果为合格一事,同辉检测公司一般是谁委托就将报告交付给谁,本案委托检测的是业主方,耀兴建筑公司是否提前知晓同辉检测公司不清楚。
耀兴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紫虹建筑公司向耀兴建筑公司支付加固工程施工费及损失赔偿1482452.18元;2.判令紫虹建筑公司向耀兴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482452.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21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紫虹建筑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相关费用。
紫虹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撤销紫虹建筑公司与耀兴建筑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签订的《加固处理补充协议》;2.判令耀兴建筑公司向紫虹建筑公司支付材料价款合计1285907.5元及退还补偿款50000元;3.判令耀兴建筑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8年12月27日,耀兴建筑公司与紫虹建筑公司签订《成都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主要约定:1.由紫虹建筑公司为耀兴建筑公司承建的成都新港米兰-比亚迪4S店工程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总量约4000立方米,预计2500000元(以该工程最终结算为准),供应时间从2018年12月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2.预拌(商品)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耀兴建筑公司擅自渗入外加剂、生水等引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由耀兴建筑公司负责。因施工工艺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耀兴建筑公司负责。浇捣后的混凝土,耀兴建筑公司应按照国家《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加强养护工作,如养护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由耀兴建筑公司负责;3.紫虹建筑公司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技术规范组织生产,随机取样,制作试块与浇注砼同等条件养护,并将试块检验的出厂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及时提供给耀兴建筑公司。若紫虹建筑公司所供砼本身出现质量问题,紫虹建筑公司应负全责,并赔偿耀兴建筑公司损失;4.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判定,按国家标准《混凝土》(GB/T14902-20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及《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川建质安发[2003]339号)规定,在交货地点随机抽样制作试件。试件在标准条件养护至28天,其抗压强度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进行评定,作为交货检验的依据。
2019年4月8日,紫虹建筑公司向“成都新港米兰比亚迪4S店工程项目部”出具《情况说明》《质量承诺函》。其中,《情况说明》载明:“我公司2019年4月5日至6日给贵公司供应的三层柱、四层板C30混凝土,因我公司外加剂设备传感器失灵,导致外加剂超量至几车混凝土出现离析现象,给贵公司施工造成困难,再次深感歉意,我公司在此承诺此现象不会对该批次混凝土造成质量隐患,且我公司混凝土质量到达28天龄期百分百能满足设计需求,请贵公司放心使用!我公司会对该批次混凝土7天28天龄期进行回弹检测,且提供真实数据,对混凝土质量负责到底!”
《质量承诺函》载明:“我公司2019年1月15日给贵单位供应的C45混凝土,经回弹检测强度偏低2MPa-3MPa,对此我公司进行原因分析如下:1.该混凝土浇筑时间属冬季,气温相对较低,混凝土强度上升缓慢;2.混凝土回弹检测只能检测到混凝土表面硬度,强度等级越高,混凝土浮浆越厚,且导致回弹检测不易达标。处理方案:1.延长回弹检测时间至4月底,期间加强对混凝土的养护;2.用高强回弹仪再次进行回弹检测;3.在主体验收前7天对混凝土进行钻心取样。本公司在此郑重承诺,我公司混凝土质量能满足设计要求,请贵单位放心使用,同时对混凝土质量负责到底。”
2019年6月21日,耀兴建筑公司、紫虹建筑公司、新港米兰公司、四川铁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兴建设公司)开会协商“地下室负一、二层砼C45强度不合格”问题,形成会议记录:1.负一、二层C45框架柱全数按规范、标准进行检测,由业主委托建科院确定检测方法进行检测;2.负一、二层梁、板、墙由业主委托的建科院按规范、标准进行回弹,回弹不合格的进行钻芯取样检测;3.1到5层梁、板、柱的砼由施工单位、商混站派人,业主、监理见证取样全部按规范标准进行回弹;4.1至2层C40柱由业主委托的建科院进行回弹检测。
2019年6月25日、2019年7月1日,新港米兰公司分别委托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检公司)对比亚迪4S店项目负一层柱、负二层柱、一层至五层柱进行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建筑工程质检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对一层至五层柱出具相应《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于2019年7月15日对负一层柱、负二层柱出具相应《钻芯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检测结果为一层柱、二层柱部分混凝土强度推定值未达到设计等级C40,负一层柱、负二层柱多个构件抗压强度推定值未达到设计强度等级C45。
2019年7月24日、8月23日、10月21日、11月15日,耀兴建筑公司、紫虹建筑公司、新港米兰公司、铁兴建设公司分别召开协调会,形成关于比亚迪4S店项目《推进地下室框架柱加固方案及后续工作的协调会》《确定“地下室框架柱加固方案”设计单位及后续工作的协调会》《确定“地下室框架柱加固方案”及后续工作的协调会》《落实地下室框架柱加固施工及后续工作的协调会》,达成相关委托设计单位、选定加固方案、确定加固施工单位等共识,其中业主单位不特别指定加固单位,由总包和商砼供应商确定加固施工单位和进行加固费用谈判。
2019年8月16日,新港米兰公司与建研全固公司签订《比亚迪4S店结构加固设计施工合同》,约定加固设计价款120000元。2019年11月25日,耀兴建筑公司与建研全固公司签订《比亚迪4S店地下室梁、柱加固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1526449.68元。
2019年12月1日,耀兴建筑公司与紫虹建筑公司签署《成都新港米兰比亚迪4S店项目框架柱加固处理相关协议》,约定:由耀兴建筑公司承建的比亚迪4S店项目,所用商砼由紫虹建筑公司供应。在2019年5年28日主体验收时,发现负一、负二楼柱子强度回弹不合格,经四川省建科院检测确认部分柱子强度不达标,需进行加固处理。后由业主单位委托四川省建科院进行加固方案设计,并由建研全固公司实施加固工程施工。为加快推进后续加固工作,尽量降低各方损失,双方就本次框架柱强度不达标所引发的加固等后续工作的费用分摊方案达成一致意见:1.紫虹建筑公司承担砼强度检测费用、加固方案设计费用、加固施工费用等与加固相关的直接费用,其中加固施工费用总计1526449.68元;2.耀兴建筑公司承担自身的停窝工损失费用,含管理、设备、架管租赁费用、板房租赁费用等;3.为方便加固工作展开,由耀兴建筑公司或业主与建研全固公司签订项目加固施工合同,紫虹建筑公司承担的加固施工费用支付进度按照加固施工合同约定节点支付;4.基于可能存在的业主方索赔,双方同意另行协商,都将积极与业主方沟通,尽量减少此项费用的发生。
2020年4月16日,比亚迪4S店项目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经质量验收合格。
2020年6月5日,耀兴建筑公司与新港米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主要约定:1.项目施工由于耀兴建筑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双方共同确定工期延误时间为360天,根据双方签订的总包施工合同规定,工期延误产生的违约金为3000元每日,耀兴建筑公司应向新港米兰公司支付违约金1080000元,双方同意该笔违约金由新港米兰公司在支付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40%,剩余60%在工程竣工结算后在工程尾款中一次性予以扣除;2.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耀兴建筑公司合作的第三方即紫虹建筑公司提供使用的商混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为减少各方损失并保证工程质量,新港米兰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地下室梁、柱加固维修工作,该笔维修加固施工费用为1526449.68元,耀兴建筑公司同意新港米兰公司直接向第三方维修加固单位即建研全固公司支付维修加固施工费用,该笔费用直接从应付耀兴建筑公司工程款中一次性予以扣除;3.因结构加固造成的新港米兰公司使用功能受影响及延期入住导致的经济损失,由耀兴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新港米兰公司,赔偿金额为1160000元,双方同意新港米兰公司在支付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40%,剩余60%在工程竣工结算后在工程尾款中扣除,耀兴建筑公司对此不持任何异议,如耀兴建筑公司剩余工程款不足以扣除的,新港米兰公司有权在支付最后一期进度款时将不足部分直接予以扣除。
2020年6月28日,耀兴建筑公司与紫虹建筑公司签订《加固处理补充协议》,主要约定:1.分摊及支付,因加固施工合同由耀兴建筑公司签订,并由耀兴建筑公司向加固公司支付加固工程施工费用,共计1526449.68元。业主方累计索赔金额2240000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按以下原则分摊:耀兴建筑公司承担1240000元,紫虹建筑公司承担1000000元。故,紫虹建筑公司共计需向耀兴建筑公司支付2526449.68元。紫虹建筑公司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耀兴建筑公司共计欠付紫虹建筑公司商混货款约800000元,双方同意用前述货款冲抵以上款项,具体金额以双方对账金额为准;扣除双方往来货款后,紫虹建筑公司承诺自2020年7月开始,每月20日前向耀兴建筑公司支付300000元至指定账户,在六个月内(最迟不超过本协议约定首笔款项支付之日起八个月内)支件完毕所有款项;紫虹建筑公司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耀兴建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则按照年化12%的标准向耀兴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2.双方在此确认,除本协议约定的以外,任何一方都不再因为原《成都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SGZH-2018-12)及《成都新港米兰比亚迪4S店项目框架柱加固处理相关协议》的履行、终止、解除向对方要求其它报酬、费用、赔偿、违约金或补偿。若耀兴建筑公司再以紫虹建筑公司供货存在质量问题向任何第三方进行宣传说明,或向紫虹建筑公司主张超越本协议约定分摊之外的权利主张,则《加固协议》(附件二)及本协议均立刻解除,且紫虹建筑公司有权要求耀兴建筑公司退还紫虹建筑公司已支付的加固费用和分摊费用,并要求按照年化12%承担自支付之日起的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
2020年9月30日,紫虹建筑公司委托案外人成华区兆波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向耀兴建筑公司指定的账户支付50000元。
2021年1月20日,耀兴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诉状起诉紫虹建筑公司,经先行调解未果后正式立案。
2021年2月3日,紫虹建筑公司向耀兴建筑公司发送《解除补充协议通知书》,载明:“现我司查明,预拌混凝土的检测为合格,我司并未出现任何违反《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的约定事项,故我司对补充协议不予认可并向贵司告知解除补充协议,双方按《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履行,贵司欠付之货款于本协议送达之日起3日予以支付”。
2021年4月9日,耀兴建筑公司向紫虹建筑公司复函,提出对《解除补充协议通知书》不予认可,要求紫虹建筑公司继续支付加固工程施工费及损失赔偿1482452.1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021年4月26日,紫虹建筑公司提出反诉,请求确认《解除补充协议通知书》有效。诉讼过程中,紫虹建筑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变更诉讼请求为撤销《加固处理补充协议》,并明确请求权基础为重大误解。
一审另查明,2018年10月至2020年7月,同辉检测公司受新港米兰公司委托对比亚迪4S店项目混凝土试块进行检测,检测性质为送样委托检测,依据标准为GB/T50081-2002,同辉检测公司出具了相应《混凝土立方体试件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其中,相关负一层柱、负二层柱的检测时间为2019年1月至3月,检测结果为试块抗压强度达到相应C45、C40设计强度等级。
2020年1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对同辉检测公司扣减信用分,《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载明:“根据《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成住建[2019]116号),对你单位参建的项目(监督备案号:GX-ZJ-2018-0090),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评分标准》第504条,予以记录并扣分,扣减信用信息得分4分同时向社会公开”。经查,该扣分行为概述为:检测报告结论错误,采用错误、过期、作废标准。
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耀兴建筑公司员工***与紫虹建筑公司员工***通过微信沟通,由紫虹建筑公司向耀兴建筑公司送去相应试块。2019年5月30日,***:“C20细石2组!C35、P6抗渗1组,C35微膨抗压6组!C30抗压4组”“麻烦你明天叫驾驶员帮我把以上试块带过来一下,谢谢”,***:“好的”“资料给你带过来了”“抗渗的没有了!”“只有抗压的”,***:“那咋办呢?”“我们这里有抗渗的是C30的”,***:“可以”,***:“你看能不能走其他地方找下C35的嘛”;2019年6月27日,***:“***,我们明天下午13点有车混凝土到现场,麻烦帮我带四组C20细石试块过来,谢谢!”,***:“好的”;2019年7月30日,***:“C15,2组!C30,4组!C20,4组”“***,我们这边还缺以上试块,麻烦你明天喊罐车帮我们带过来一下,谢谢”,***:“好的”。经本院电话联系***,其称制作和提供试块的目的包括送检,试块送检是预拌混凝土行业惯例,如果不合格会告知供应商。
耀兴建筑公司陈述,其与紫虹建筑公司实际未按《成都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的约定在交货地点随机抽样制作试块,而是由紫虹建筑公司提供出厂试块交由同辉检测公司进行检测,因此同辉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证明混凝土质量合格,也正是因为双方知晓这一点才会在发现质量问题后,由紫虹建筑公司出具《质量承诺函》以及后续协商一致采用钻芯法、回弹法重新检测;紫虹建筑公司陈述,其向耀兴建筑公司提供了试块,但不清楚具体用途,即使是耀兴建筑公司将紫虹建筑公司提供的出厂试块交给同辉检测公司用于检测,因《成都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为交货检验而非出厂检验,即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提取而非生产企业负责,紫虹建筑公司是应耀兴建筑公司的要求提供试块,耀兴建筑公司以此主张同辉检测公司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评判依据是将自己的责任推卸给紫虹建筑公司。紫虹建筑公司知晓项目进行了试块检测,也知晓检测结构是同辉检测公司,但一直不知晓同辉检测公司的监测结果,因耀兴建筑公司声称是紫虹建筑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又以业主巨额赔偿施压,才导致紫虹建筑公司在不相信自己的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同意由建筑工程质检公司再次进行检测,并在耀兴建筑公司隐瞒同辉检测公司检测结果的情况下签订《加固处理补充协议》;同辉检测公司陈述,其只负责将送检试块进行检验,不清楚试块来源。《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的扣分行为概述为检测报告结论错误,采用错误、过期、作废标准,是一个笼统的扣分类别,同辉检测公司采用的检测标准没有问题,是因为构件抽检数量不足导致上述结论,而检测数量是委托方决定的,同辉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能够证明抽检的构件质量合格,目前已不能用于证明整个项目混凝土质量合格。
一审还查明,耀兴建筑公司尚欠紫虹建筑公司货款1235907.50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案涉纠纷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中,耀兴建筑公司与紫虹建筑公司的争议主要围绕《加固处理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紫虹建筑公司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该协议,一审法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本案中,紫虹建筑公司以不知晓同辉检测公司2019年1月至3月混凝土质量检测结果为由,主张产生错误认识,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加固处理补充协议》。即使不考虑紫虹建筑公司是否存在应当知晓的情形(下文一并论述),其于2021年2月3日向耀兴建筑公司发出的《解除补充协议通知书》中已明确记载“现我司查明,预拌混凝土的检测为合格”,即使自该日起计算,紫虹建筑公司提出撤销协议的反诉请求系在2021年8月19日,也已超出三个月的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
退一步讲,紫虹建筑公司主张的撤销事由也不能成立。首先,从案涉混凝土供应合同的履行过程来看,混凝土质量检测方式的确定及《加固处理补充协议》的形成系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一致的结果。紫虹建筑公司于2018年10月开始向耀兴建筑公司供货,2019年4月8日即向耀兴建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质量承诺函》,明确其供应的C45混凝土经回弹检测强度偏低,并分析原因和提出处理方案,包括延长回弹检测时间及在主体验收前再次进行钻芯取样。此后,双方多次就此问题召开协调会,同意委托建筑工程质检公司采用回弹法、钻芯法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论协商形成2019年12月1日的加固处理协议,就加固费用和停窝工损失进行分摊,直至2020年6月28日双方签订《加固处理补充协议》,紫虹建筑公司已部分履行协议义务。从上述合同履行过程来看,双方的意思表示和态度一以贯之,虽然供应合同约定的混凝土质量判定标准系采用交货检验,在交货地点随机抽样制作试件,但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已对质量检测方式作出变更和重新确认,相关协议系双方长期协商一致的结果,应属合法有效。
其次,无论是从行业惯例还是合同约定,紫虹建筑公司均应当知晓同辉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在此情况下其仍同意以建筑工程质检公司的检测报告为基础,协商形成《加固处理补充协议》,可见,同辉检测公司的检测结果与否并非影响其作出意思表示的因素。紫虹建筑公司自认知晓项目进行了试块检测,也知晓试块检测机构为同辉检测公司,且其工作人员***向耀兴建筑公司提供了试块,暂且不论耀兴建筑公司所称双方实则以出厂试块代替现场抽检试块取得同辉检测公司检测报告是否属实,在双方对混凝土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紫虹建筑公司理应通过合理途径取得或要求耀兴建筑公司提供其所认可作为判定标准的检测报告,但紫虹建筑公司仅以其非委托方且耀兴建筑公司故意误导为由解释其行为动机,难以使人信服。更重要的是,根据***的陈述,按照行业惯例,需要进行试块送检,如果试块检测不合格,业主或施工企业会反馈供应商。反之,若未反馈则检测结果应当是合格的。由此看来,紫虹建筑公司不仅明知进行了试块检测和检测机构,也应当知晓或能够判断相应检测结果,其以不知晓同辉检测公司检测结果主张产生错误认识不能成立。
最后,同辉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不能证明紫虹建筑公司所供预拌混凝土质量合格。紫虹建筑公司主张重大误解的逻辑基础在于,其不知晓同辉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而同辉检测公司的检测结果为预拌混凝土质量合格,其在所供混凝土质量合格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签订了《加固处理补充协议》。但同辉检测公司的检测行为已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违规“检测报告结论错误,采用错误、过期、作废标准”,同辉检测公司虽解释此系因为抽检数量不够,但也承认其检测报告已不能作为案涉项目预拌混凝土质量合格的证明,因此,紫虹建筑公司的逻辑基础不能成立。正如紫虹建筑公司所言,预拌混凝土浇筑为成品后,其质量问题可能有多种原因造成,既包括预拌混凝土本身质量不合格,也可能是操作不当、养护不当等施工行为,紫虹建筑公司与耀兴建筑公司均作为该行业的专业公司,具备专业知识技术,也具有专业判断能力,双方均知晓存在“多因一果”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通过长期协商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最终达成一致对相关费用和损失进行分担,紫虹建筑公司主张存在错误认识并违背真实意愿而签订协议与事实不符。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紫虹建筑公司存在重大误解,也不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故一审法院对紫虹建筑公司请求撤销《加固处理补充协议》及支付、退还相应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同意以耀兴建筑公司欠付货款冲抵紫虹建筑公司应承担的加固施工费和赔偿金,现双方均确认,耀兴建筑公司欠付货款1235907.50元,紫虹建筑公司已支付50000元,故紫虹建筑公司还应向耀兴建筑公司支付:2526449.68元-1235907.50元-50000元=1240542.18元。《加固处理补充协议》约定紫虹建筑公司自2020年7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300000元,在6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协议约定首笔款项支付之日起8个月内)支付完毕所有款项,否则按照年利率12%支付违约金,现耀兴建筑公司自愿以最后付款期限计算违约金,其按6个月计算,但协议约定最迟不超过8个月,故本院支持违约金以1240542.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1年3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双方未约定保全担保费的承担,耀兴建筑公司未举证证明,且相关损失可由违约金所弥补,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紫虹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耀兴建筑公司支付1240542.18元;二、紫虹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耀兴建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40542.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1年3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耀兴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紫虹建筑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9522元,保全费5000元,由紫虹建筑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7982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耀兴建筑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5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412元,保全费5000元,由紫虹建筑公司负担。
二审中,耀兴建筑公司、同辉检测公司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紫虹建筑公司对一审查明《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有异议,认为无任何单位签章,不是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作出;对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无异议。对各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耀兴建筑公司、同辉检测公司未提交新证据。紫虹建筑公司提交证据:第一组,1.紫虹建筑公司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记录,拟证明紫虹建筑公司出厂检验记录均合格的事实;第二组,2.《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附件一份;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截图一份;拟证明《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所依据的《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时间为2019年6月1日,失效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而《不良行为告知书》所作的采样检查日期却为2019年5月29日,早于《暂行办法》施行的日期;第三组,4.紫虹建筑公司***律师与同辉检测公司员工的谈话录音,拟证明同辉检测公司早就将检测报告交给了耀兴建筑公司,耀兴建筑公司早已知晓混凝土检测报告为合格的事实;第四组,5.紫虹建筑公司回款明细一份,证明耀兴建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在检测报告合格后向紫虹建筑公司支付了质保金;第五组,6.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909号】一份;7.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6)川民终84号】一份;共同证明在与本案情况完全一样的上述判决中均认定仅依据试块检测强度值达不到设计要求不能证明预拌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只要有检测机构对混凝土进行了强度检测且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即应认定预拌混凝土不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
耀兴建筑公司质证意见,第一至四组证据均在二审举证期届满后提交,已过举证期限。对第一组证据三性有异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该抗压强度试验记录系紫虹建筑公司单方制作,与案涉项目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案涉工程的混凝土质量合格,一般情况下紫虹建筑公司出厂检验应当由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第二组证据均是复印件,三性均有异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其作出不良记录处罚的时间是2020年1月,其处理均在该暂行管理办法有效期限内,该组证据不能否定案涉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事实。第三组证据三性有异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该谈话录音系***律师与同辉检测公司员工单独私制的录音,且律师是否经过授权,代表谁,同辉检测公司的员工是否属实均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因同辉检测公司系业主新港米兰公司委托,紫虹建筑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同辉检测公司将检测报告交给了耀兴建筑公司。第四组证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真实性有待核实,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是否支付质保金与本案无关联性。第五组判决书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判决书载明的内容和本案真实情况不一致,不能用该判决上载明的内容对本案进行认定。
同辉检测公司质证意见,第一组证据试验记录不符合检测规范的要求,数据存在涂改的情况,不予认可。其余证据不清楚,不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紫虹建筑公司提交证据缺乏与本案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本案争议焦点为:1.紫虹建筑公司要求撤销2020年6月28日《加固处理补充协议》的请求是否能够成立以及其是否应当向耀兴建筑公司支付款项及相应的违约金;2.一审是否有遗漏必要诉讼参加人的程序问题。现阐述如下:
一、紫虹建筑公司要求撤销2020年6月28日《加固处理补充协议》的请求是否能够成立以及其是否应当向耀兴建筑公司支付款项及相应的违约金
(一)一审中,紫虹建筑公司系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要求撤销2020年6月28日《加固处理补充协议》。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本案中,紫虹建筑公司以不知晓同辉检测公司2019年1月至3月混凝土质量检测结果为由,主张产生错误认识,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加固处理补充协议》。其于2021年2月3日向耀兴建筑公司发出的《解除补充协议通知书》中已明确记载“现我司查明,预拌混凝土的检测为合格”,即使自该日起计算,紫虹建筑公司提出撤销协议的反诉请求已超出三个月的除斥期间。
第二,1.紫虹建筑公司于2018年10月开始向耀兴建筑公司供货,2019年4月8日即向耀兴建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质量承诺函》,明确其供应的C45混凝土经回弹检测强度偏低,并分析原因和提出处理方案,包括延长回弹检测时间及在主体验收前再次进行钻芯取样。此后,双方多次就此问题召开协调会,同意委托建筑工程质检公司采用回弹法、钻芯法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论协商形成2019年12月1日的加固处理协议,就加固费用和停窝工损失进行分摊,直至2020年6月28日双方签订《加固处理补充协议》,且紫虹建筑公司已部分履行该协议义务。因此,从履行过程来看,《加固处理补充协议》的形成系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一致的结果。2.按照行业惯例,需要进行试块送检,如果试块检测不合格,业主或施工企业会反馈供应商。反之,若未反馈则检测结果应当是合格的。由此看来,紫虹建筑公司不仅明知进行了试块检测和检测机构,也应当知晓或能够判断相应检测结果,其以不知晓同辉检测公司检测结果主张产生错误认识不能成立。3.同辉检测公司的检测行为已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违规“检测报告结论错误,采用错误、过期、作废标准”,同辉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不能证明紫虹建筑公司所供预拌混凝土质量合格。紫虹建筑公司主张不知晓同辉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存在重大误解并违背真实意愿而签订协议与事实不符。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紫虹建筑公司存在重大误解,也不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故一审法院对紫虹建筑公司请求撤销《加固处理补充协议》及支付、退还相应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1.根据协议约定,一审认定紫虹建筑公司还应向耀兴建筑公司支付:2526449.68元-1235907.50元-50000元=1240542.18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2.《加固处理补充协议》约定紫虹建筑公司自2020年7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300000元,在6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协议约定首笔款项支付之日起8个月内)支付完毕所有款项,否则按照年利率12%支付违约金。如前所述,紫虹建筑公司尚欠耀兴建筑公司款项未付清,其应向耀兴建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对于违约金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一审是否有遗漏必要诉讼参加人的程序问题
本案纠纷与监理公司不具有关联性,无追加监理公司的依据和法律必要性,紫虹建筑公司关于一审遗漏监理公司参加诉讼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不成立。
综上,紫虹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24元,由上诉人四川紫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