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406号
申请人:成都联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南丰大道6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烨,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幢4单元11层9号。
法定代表人:王若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联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都联利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成都联利置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联利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耀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724669.02元的财产。财产线索如下:
一、交通银行成都金沙支行,511604015010149118073。
二、成都银行西北桥支行,账号1001××××8963。
三、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街道××道××号××房,分别为2栋单元2楼1号(合同备案号325604)、2号(合同备案号325603)、3号(合同备案号325602)、4号(合同备案号325601),3楼1号(合同备案号325599)、2号(合同备案号325598)、4楼3号(合同备案号325591)、2栋单元3楼5号(合同备案号325594)。
以上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