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12518号
原告:南宁北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滨河路1号火炬大厦15层1509号。
法定代表人:王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平,广西洵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益尚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南一里一巷18号广西化学纤维研究所住宅楼办公楼2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覃煜舒,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北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益尚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北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1元(原告南宁北杰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171元,由原告南宁北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2170元,退回原告南宁北杰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朱建彩
人民陪审员 韦志红
人民陪审员 班日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