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1437号
原告:沙坪坝区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经营者:张某某,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夏某,职务不详。
被告:夏某,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龙里县。
原告沙坪坝区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沙坪坝区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坪坝区某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坪坝区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7.76元,减半收取计463.88元,由原告沙坪坝区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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