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民申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开区延安路**号院内厂房(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九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国,天津瑞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腾旺道**号。
法定代表人:申福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佳伟,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123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市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的调解书违反了调解自愿原则,违反法定程序向申请人送达调解书,其内容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再审。
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称,同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12386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所欠货款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送达程序合法。天津市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健
审判员 华 勇
审判员 齐万久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 静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由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