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1民初3944号
原告:天津市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延安路6号院内厂房(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九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国,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大震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9号楼海淀蓟门里旅馆一层179号。
法定代表人:都伟,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受理了原告天津市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大震邦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王剑辉
人民陪审员 孙秀萍
人民陪审员 谢明秋
二〇一九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