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980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6号院内厂房(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九全,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11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案款2785307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2022年1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
3.2021年12月23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2785307.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785307.00元,本院于2022年4月6日通过约谈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邢纪璇
审 判 员 张 瑞
审 判 员 张 帅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天宇
书 记 员 金雨超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