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02民初3680号
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综合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钢城大道西段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955812225。
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琼,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511325898。
被告:攀枝花市泓靖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弄弄沟村三社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3234133958。
法定代表人:廖荣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建玲,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系攀枝花市泓靖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综合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泓靖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综合工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攀枝花钢城集团综合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艳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游明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