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民初1652号
原告:上海合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5号296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764503238。
法定代表人:夏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福阳,男,上海合岳实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综合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钢城大道西段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955812225。
法定代表人:张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琼,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合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综合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合岳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合岳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合岳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2元,减半收取计1756元,由上海合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太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邦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