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钢城集团综合工业有限公司

攀枝花钢城集团综合工业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执1477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综合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钢城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955812225。

法定代表人:张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郫都区。

本院在执行攀枝花钢城集团综合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到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7400元。

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走访,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林权、有价证券等财产,其所有的位于简阳市房产一套,已查封,银行存款6606元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持有成都三百六十度全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的股权已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该房屋及股权,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因被执行人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明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可我院的财产调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4民终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侯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