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三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扬州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三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012执24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扬州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三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罗春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扬州市宜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杨金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执行**与扬州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三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宜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012执24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敏亮
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