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4699号
原告:湖北**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经济开发区红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三里坡三里民居G栋1-2层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然
书 记 员 卢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