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6217号
原告:江阴市丰收塑料薄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镇峭岐峭璜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251235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经济开发区红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5196741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阴市丰收塑料薄膜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12月12日,原告江阴市丰收塑料薄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丰收塑料薄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丰收塑料薄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831元,由原告江阴市丰收塑料薄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昳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