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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丰收塑料薄膜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6217号 原告:江阴市丰收塑料薄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镇峭岐峭璜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251235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经济开发区红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5196741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阴市丰收塑料薄膜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12月12日,原告江阴市丰收塑料薄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丰收塑料薄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丰收塑料薄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831元,由原告江阴市丰收塑料薄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昳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