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9933号之二
原告: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牌楼坝村西村湾组。
法定代表人:陈建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华,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经济开发区红岗村。
法定代表人:徐漫。
原告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68元,财产保全费1229元,共计2797元,由原告湖南锦程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 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康茂顺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