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3501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璐,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苏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WGKMY85,住所地靖江市城北园区新一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靖江市苏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夏 冬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琪雯